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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4-04    供稿部门: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工会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职工群众自愿参加的工会组织,接受天津市科技局工会和中国科学院工会的联合领导。 

  第三条  研究所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团结动员研究所职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研究所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所工会主席为研究所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研究所工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规章制度,落实研究所党委、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研究所和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多做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动力的工作,引导职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组织开展体现时代特点、符合我所实际、贴近职工需求的岗位练兵、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组织动员职工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研究所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注重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五)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工作。积极推进“智慧工会”建设,开展“互联网+”普惠服务。 

  (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进我所创新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七)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工会小组及各协会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深化职工之家创建活动。 

  (八)制定所工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组织贯彻实施。 

  (九)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工会干部队伍。 

  (十)负责所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定期检查和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研究所工会的领导机构,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策机制是研究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按照党群干部选拔标准,选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选可由研究所党委推荐,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所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九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重要报告、重要工作方案; 

  (二)听取研究所工会阶段性工作进展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三)研究制定研究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审议和批准研究所工会经费支出原则和预算外财务支出; 

  (五)审议研究所工会奖惩事项; 

  (六)审议研究所工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研究所党委、天津市科技局工会同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天津市科技局工会审批。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二)审查研究所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等情况; 

  (三)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究所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构成,应当坚持注重广泛性、代表性原则,吸收一定比例的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基层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研究所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因工作变动或者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相应委员会提出免去其职务的意见,同时提出任职建议人选,经研究所党委、天津市科技局工会批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所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接受中科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科技局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研究所女职工权益,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协调推动单位为女职工办实事的职能。 

  第十五条  研究所工会设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和争议协调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接受研究所工会和党委的指导和监督,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负责协调处理好劳动争议,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十六条  工会财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财务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研究所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研究所工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坚持依法获取原则,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原则。 

  第十九条  工会各项收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有效控制工会“三公经费”等行政支出。 

  第二十条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研究所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一条  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计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同时接受天津市科技局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自主监督、管理工会资产,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 

第四章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办理。 

  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解释、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工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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