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研究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研究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
第五条 常设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首届或换届时选举产生,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一般实行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党群办公室为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结构要合理,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席团成员在届中出现空缺或需要增选时,由本届职代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程序在年度会议上进行补选或增选。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干部、提案审查、劳动争议调解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团(组)。各专门团(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团(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由常设主席团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关心支持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
(三)热心公益事业,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四)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中层和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女职工、青年职工和其它职工代表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职代会提交提案;
(三)审议职代会决议,监督检查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四)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维护研究所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反映职工建议和诉求;
(三)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职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三)组织各代表团(组)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四)决定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五)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六)主持选举;
(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四)对研究所管理部门的设置、调整等提出意见;
(五)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职代会每年应召开年度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年度会议时,须由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经研究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根据工作需要,经常设主席团或所长提议、所党委研究同意,可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对议案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须作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类型的表决程序,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职代会主席团提名,报所党委审批,在职代会预备会上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职工代表名单须在预备会上通过,在正式大会上报告。
第二十条 职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提案征集整理工作,并负责对提案处理情况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通过听取述职报告、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报研究所党委。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应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按要求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的,由职代会主席团决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研究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